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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作者:吴渊  日期:2018-10-30  审核: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 号)文件及《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出材料及流程

第四条 转出材料

(一)《转学学生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

(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总支公章

(四)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公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就业处公章)

(六)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七)相关证明材料(病历或特殊困难转学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第五条 转出办理流程

(一)学生准备(转出材料1-5),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集中报主管校长审核;

(三)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将转出学生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出具转出学生公示情况及结果(一式三份)。

第四章   转入材料及流程

第六条   转入材料

(一)拟转入专业当年(学生入学年份)最低分数录取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二)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院系公章);

(三)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加盖校公章);

(四)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公章)。

第七条 转入办理流程

(一)学生自行准备需转出学校提供的所有材料;

(二)学生到招生就业处复印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分数录取花名册;

(三)学生联系拟转入学院并参加学院的考核,考核结束后,由拟转入学院开具同意转入就读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四)学生将转学所需的所有材料交教务处,教务处将初审合格的学生材料,集中报主管校长审核;

(五)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转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将转入学生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办理时间及备案程序

第八条 办理时间:学校每年集中四次研究学生转学事宜。接收转学材料和办理转学手续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集中受理转学材料。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九条 转学手续完成后,转入学校在三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以《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

第十条 备案程序:转出学校同意转出   转入学校同意转入 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   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所有的转学材料由转入学校报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若跨省转学,经由双方学校同意后,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若跨省转学,以上材料均需多备一份。

第六章 课程修读及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拟转出学生在未完成转学手续前,课程考核及学籍管理按转出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拟转入学生,应修完转入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在转出学校修读的课程,学生申请,经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拟转入学生,应补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低年级课程。

第十六条 拟转入学生,入学年份按高考年份为准,学籍管理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成信校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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