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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教务处 作者:吴渊  日期:2018-10-30  审核: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41号令)、《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家长应持相关材料到校为学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缓期注册。缓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无故不报到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在注册学生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学生证上未加盖注册章者视为该生未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学制(简称“学制”):学校设置的各类本科专业学制均为四年。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四年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若无法正常完成,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即学制四年加两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五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其最长学习年限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创新创业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除应征入伍外,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学生学习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育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自行选修的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军训、实习等)。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学校按照《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和考核不及格学生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凡擅自缺考或无考核资格,其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缺考或禁考记。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违纪记,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重新修读课程,其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补考成绩显示栏注明“补”,重修成绩显示栏中注明“重”。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情况,它由课程绩点和学分计算而成。

(一)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按学分加权的所有课程绩点的平均值。

说明:下标i表示第i门课程,N为课程门数。

(二)课程绩点。课程绩点是学生学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的折算。

课程绩点=0.1×(课程成绩-50

说明:此计算公式适用于百分制成绩,其余分制成绩应换算成百分制成绩进行计算。60分以下其课程绩点为0

第二十七条 上一学期学分绩点大于3.5,或者因所选课程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除外)。免听条件及办理流程,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德育考评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一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情况及《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综合评定。若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卫生部门和体育部审查后,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并另行考核。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优秀学生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跨校辅修专业或者辅修校内部分课程、跨校辅修课程。具体修读办法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专业与课程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参加国家、四川省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办法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创新创业认定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及办理流程,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低年级未学的应修课程,学生应当自己安排补修。学生已获得的原专业课程学分和成绩,经转入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可部分或全部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条件及办理流程,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专升本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选拔优秀专科学生升入本科学习。具体选拔流程,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专升本”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升入本科学习的专科学生,应当按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升本后两个学年的课程。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和成绩,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可部分或全部给予认定。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

() 自费留学的;

()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办理流程,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申请复学。学生复学办理流程,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退学的学生,学校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九章   境内外交流与联合培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可进行课程及学分互认,具体管理办法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境内外交流学习及课程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应根据项目协议规定进行课程修读,学校应根据项目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业警示及试读要求,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因学业警示应予退学的,参见《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以校内公告形式送达。同时报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 因退学和其它原因注销学籍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和户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肄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年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可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内容但不符合毕业的最低学分要求,且已获得学分数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85%,可申请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对毕业学生作全面的毕业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纪律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毕业鉴定和审核,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本科学生学籍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已获得结业证书学生可通过重修不合格课程或补修未修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名单由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校长批准,行文下发执行。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制作颁发。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对学校颁发的证书应予妥善保存,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或者损坏,均不补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资料归档

第六十四条 学籍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定期整理并存档,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名单、毕业生成绩单、毕业生学籍卡、毕业名单、学士学位授予决定等属于档案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应按照《鸿博体育(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保存要求和期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开始执行,原《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信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若有重大疑问,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并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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